河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20-04-08 11:57 瀏覽次數:1097
河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問題及時就地解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獎懲等措施,依法規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和省委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包括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高等院校、中央駐豫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建立網格化預警分析研判系統,明確各類信訪問題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做好信訪群眾的法治宣傳和教育疏導工作。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重要問題,保障信訪工作順利開展。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凡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項目建設,按照“誰決策、誰評估”的原則,事前應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征集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大多數群眾不支持的,應當暫緩或中止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信訪工作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負具體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責。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對信訪事項要分析研判、壓實責任、跟蹤督辦,能在本級本部門解決的,應及時就地解決,不再層層批轉,疑難復雜信訪事項要親自包案化解。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應當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辦理信訪事項清單,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負有首辦責任,應當及時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間辦理、答復;對不屬于職權范圍的,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主動配合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穩控工作。
嚴格落實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對于進入法定渠道的群眾訴求,政法部門應嚴格依法處理,增強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紛爭的實際效果。
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健全或明確專門信訪工作機構,設置接待場所,明確分管領導,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第八條 各級信訪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嚴格落實首辦責任,規范信訪事項辦理流程,明確工作職責,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提高初信初訪一次性辦結率和群眾滿意率;實現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增強信訪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嚴禁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嚴禁利用職權向信訪工作對象索取錢物,嚴禁將信訪群眾檢舉揭發材料透露給被檢舉揭發對象或單位。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信訪部門配備信訪督查專員,確保信訪督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信訪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考核結果抄送同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依據省委、省政府授權,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對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和省直部門信訪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予以通報;連續三年受到通報表揚的,由上級予以表彰。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評估走過場、圖形式,或雖進行評估但未落實評估建議,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回復信訪事項,未向信訪群眾告知答復或超期告知答復,導致信訪群眾重復信訪的;
(三)對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或審核認定意見,未按規定落實或拒不執行,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四)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瞞報、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貽誤處理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對發生的集體訪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時間要求到現場處置,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規定將信訪群眾控告、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控告檢舉人或單位,造成信訪群眾被打擊、報復、陷害,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對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應對不當,導致輿情發酵擴散,嚴重損害黨政機關形象和群眾利益的;
(九)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不按要求反饋,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十)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黨政機關信訪工作責任:
(一)責令檢查。對責任制落實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對責任制落實不力、被動落后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掛牌督辦。對受到通報批評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的,上一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對其進行掛牌督辦,期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派工作組進行督促檢查。
(四)重點管理。對掛牌督辦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影響特別重大的,實行重點管理,期限為6個月。
第十七條 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責任:
(一)通報。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二)誡勉。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該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的,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按規定程序作出;依據黨委和政府授權,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可向有管理權限的同級或下級黨政機關提出書面建議,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同級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按規定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2017年2月20日印發